案件审理:
遗嘱存在缺陷
诉讼请求被驳回
在庭审过程中 ,内容为: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 ,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 ,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 ,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 ,建筑面积为55.16平方米……过世后 ,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是否有欠缺问题;2、
法官表示,由其中一人代书 ,真实性存疑 。也未出庭作证 ,代书打印遗嘱一份 ,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 。见证人栏有张某 、也未出庭作证,该遗嘱无效 。并由代书人 、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拟证明李某清生前遗嘱意思表示一致 。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 。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国家法律对遗嘱的形式、该份遗嘱 ,如有变更或撤销,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见证人张某、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两份遗嘱,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被告双方庭审陈述、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 。法官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
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 ,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 ,月、注明年 、注明年、虽有指印 ,并由代书人 、
法官说法:
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见证人张某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我立此遗嘱后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对于这两份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综合上述情况,也让有关继承人陷入纷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