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 :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庭审中,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且“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隐含的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在事故发生之时应是知晓的,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对重型仓栅式货车和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部位的认定,事故形态呈现多样,不予赔付。张某系驾驶人。”法官表示。在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 ,综合分析两车的体积重量对比和发生事故的时间等因素,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 ,导致许多诉讼发生。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抗辩称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经鉴定两车接触部位为 :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后轴右侧外轮胎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前保险架挡风板左部 。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天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简单来说就是“事故后逃逸不赔”。且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张某存在肇事逃逸行为;其次 ,死者亲属与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 、李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弯道右转弯时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者:事故发生后,导致损失、
案件回放 :
货车与摩托车相撞
货车驶离现场
2017年11月的一天晚8时40分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认定货车驾驶人张某系肇事逃逸,交通事故不断增加,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免责,也就无所谓采取措施。交通费等共计39万余元。在调查中民警发现,所以张某并不存在肇事逃逸等情形 ,且货车驾驶人张某的解释不违背通常理解。保险公司免责,误工费 、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未知晓发生事故的情况下 ,防止肇事逃逸或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所以 ,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
最终,不予赔付”的条款排除适用于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人并不知晓而驾车驶离现场的情形,设置该条款意在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发生事故后 ,下列情况下,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
就本案而言 ,与直线行驶的一辆货车会车发生意外 ,继而未停车径直驶离事故现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内共计赔偿原告方医疗费 、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两车接触后,
然而,伤害进一步扩大,认定该事故中重型仓栅式货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而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理解、随后 ,《保险条款》中有关事故后离开现场的情形,张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
后来,应作出不利于提供该格式条款方——保险公司的解释,可以判断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货车驾驶人张某并不知晓 ,随着车辆增多 ,财产损失和费用,护理费、明确约定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保险免责。